-----本文凡例-----
本系列文章的「表面問題」、「背後預設」、「基督教的回應」三部分皆引自其他書籍,非由筆者撰寫。至「筆者小評」部分方為筆者個人意見。
-----正文開始-----
〖 13.表面問題:可是,基督徒這麼強烈地反對性愛!性有什麼不好?性是那麼的自然,因此一定是對的! 〗
背後預設:
他們假設:事實 (比方說:生理的本能) 必然是正常的。而正常的,必然是對的。因此:事實 (既然) 就是對的 (應然) 。還有:一件事,假如帶來好的感覺,就去作罷!(想去作就作。)
基督教的回應:
人因為犯了罪,有了罪孽。因此人不是正常的,世界也不是正常的。人虧缺了正常;世界也反常。事實 (就是:目前的人類和宇宙) 並不是正常的!我們有一些的欲望,對於我們墮落的人性是正常的。可是,對於墮落的人性是正常的事,並不是神原來創造人的時候的正常事。性本身不是罪,只要 "正常" 的作:就是說,在神本來創造人的時候所計畫的,如何,什麼時候,在什麼情況之下進行。
………………
…………
…..
這什麼爛問題?
顯然這個問題來自基督教「禁止婚前性行為」的教義。
但是因為提問者實在問得太爛,因此回應者也就只能一通說教。
筆者沒甚麼好評論的。
因為例題的兩造實在太過BG,故筆者在本文中將獨立發言,不以例題出發。
此外,本文所討論的議題較為特殊,讀者若看了不適,
筆者除了表達高度歉意外也沒甚麼能做的,只好請您按上一頁盡速離開了。
開始前最後提醒,生理年齡未滿十八歲的小屁孩,
與心智年齡未滿十八歲的大屁孩請盡速離開。
一
既然要談”性”,就別遮遮掩掩的,
筆者今天把問題改造一下,聊聊”非主流性癖”吧!
先問個簡單的問題:
同性性行為 (以下簡稱同性戀) 、亂倫、人獸交、戀屍、戀物、出軌偷情、與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這些行為有甚麼共通點?
在筆者被性別平權社會運動者丟石頭打死之前趕快公布答案:
這些行為的核心議題,就是:
「人有沒有自由選擇性伴侶的天賦權利」?
因為討論的是”先驗”的權利,因此法律規範在本文中會被忽略。
筆者不談非主流性癖的道德爭議、風俗影響、歷史背景,
僅試著用單純的理性邏輯來問這個問題。
「人能不能自由選擇性伴侶」的答案,將會直接影響非主流性癖的成立依據。
如果「不論何種情況,人都可以自由選擇性伴侶」
那不管你是要跟男人跟女人跟狗跟牛跟死人跟媽媽跟爸爸上床,
都、沒、有、關、係。
只要兩情相悅,人就可以自由選擇自己的性伴侶。
在眾多非主流性癖好中,同性戀應該算是最大的伏流。
(雖然在現代社會中,連以”非主流性癖”形容同性戀恐怕都還不夠政治正確)
我們可以拿危機百顆對於同性戀權利訴求的記載當作引子: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1.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2.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5.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7.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6%80%A7%E6%88%80%E6%AC%8A%E5%88%A9
“同性戀權利”條目,條文經筆者節錄。
讓我們來做點改造:
「雖然戀屍者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1.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2.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5.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戀屍或非戀屍者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7.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或是:
「雖然亂倫者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1.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2.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5.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亂倫或非亂倫者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7.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注意到了嗎?
我們認知中的絕大多數”非主流性癖”,
全部都可以用同性戀權利的訴求加以辯護。
就算照搬照抄都不用改幾個字!
很多讀者看到這裡一定以為筆者想藉此將同性戀妖魔化成亂倫或戀屍;
錯!恰恰相反。
筆者其實是想將亂倫或戀屍的人權抬高到同性戀者的程度!(無誤)
請各位冷靜思考,上文引述的四條同性戀權利主張,
為什麼不能用在其他非主流性癖上呢?
當然可以!而且論證效力幾乎完全相同。
可以想想:
如果看到「戀屍俱樂部」舉辦了「戀屍者權利主張大遊行」時,諸位的心情如何?
不論各位怎麼想,筆者要提醒大家:
「恐屍症(necrophobia,是指一種對戀屍者的非理性恐懼和/或仇恨)不單是對戀屍者,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語見上文連結)」
二
上節中我們談到,所有非主流性癖的立論基礎,都是建立在:
「選擇性行為的形式與對象是一種自由」這個前提上。
既然和”自由”扯上關係,連小學生都知道:「自由應以不妨礙他人之自由為原則」。
若以這個標準來看性行為自由,就更有趣了。
在”雙方同意”的狀況下,我們幾乎看不到”行使性行為自由而有礙於他人”的例子。
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錯誤出在「侵害其身體自主權」,而不是「阻礙他人從事性行為之自由」
若不考慮法條或道德問題,外遇或亂倫這類性行為也完全沒有「阻礙第三人之自由」。
戀屍或是戀物更是如此,偷挖人家的新墳確實很有爭議,但若是有人死前立下「生前契約」,約定日後某一對象可以和他的遺體發生關係,這難道有礙第三人之自由嗎?
明明眾多性行為的形式與對象都「對他人無害」,
但每個文明對於性行為或明或暗的規範卻往往多到不行。
我們忍不住要問:
「管那麼多幹嘛?」
我們回過頭,屏除”理所當然”的性癖認知,
從人類作為生物界的一環出發,來思考”性行為的意義是什麼”?
我們將從生物決定論的角度來思考”性行為”這件事。
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同意,性行為有兩個效果,也只有這兩個效果:
第一是會懷孕、第二是會爽(心理與生理皆然)
簡單推論,在人類生命的最初,
從事性行為要嘛是為了懷孕;要嘛是為了爽。
精確地說,
為了懷孕而從事的性行為,叫做「生殖」。
為了爽而從事的性行為,叫做「性交」
筆者認為兩者的區別,將是本文的關鍵。
叔本華在其《性愛形上學》中,大膽主張人類作為一個物種,
受「生命意志」的影響。
所有的現象與需求都是用來支持”繁衍後代”這個目標。
用一句話來說明叔本華對性愛的論點:
男女間的愛情,是大自然為了拐我們繁衍後代編造的謊言。
父母對於子女的無私犧牲,並非什麼可歌可泣的美德或形上價值。
而是自然為使他們能夠繁衍怎麼看都有賠沒賺的後代,
捏造出”親子間的強烈繫絆”這種虛偽的幸福感。
早在十八世紀,叔本華就已經提出了類似今日「社會生物學(sociobiology)」的理論。
為什麼理想狀態下的性行為帶來的是正面反應?
為什麼性行為會產生愉悅與幸福的感受?
為什麼單純的生殖器肌肉痙攣,會伴隨著肉體的快感與無法自制的衝動?
為什麼「繁衍後代的行為」需要有「正向回饋」?
答案很清楚
性行為如果不爽,如果很痛,如果做一次就不想做第二次,
那人類早就滅亡了。
換言之,「生殖」意義的性行為,才是性行為最原始的基礎。
「性交」的快感,是「生殖」行為的副產物。
生殖是主,性交是次。
三
談到這裡,為何人們對於明明「與他人無關的性行為」有著各式各樣的規範。
其實答案就呼之欲出了。
各位一定聽過一個很古典的兩性理論:
一個男性可以同時使多位女性受孕,
但一位女性懷孕後會有近十個月的時間喪失生育力。
以增產的前提來看,男性會認為一夫多妻才是人類社會較佳的選擇。
但從女性角度看,當然是一夫一妻較佳。這又怎麼解釋呢?
男性能提供的保護有限,越多女性與後代依附男性,則每一後代能得到的保護就越少。
因此女性為了增加後代的存活率,會先驗的主張資源壟斷的一夫一妻制。
從生物決定論來說,人類的天職是繁衍後代。
男性會盡力使最多的女性受孕,因此主張一夫多妻。
女性則會盡力使後代的存活率增加,因此主張一夫一妻。
兩者有各式各樣的理由堅持自己的論點,
但其最初的出發點,都來自於繁衍後代的「生命意志」。
性別平權運動者先別發作。
這種論述的正確與否根本不重要,
生物決定論的價值不在於提供「決定性別尊卑」的偽科學題材。
而在於說明「人類作為一種生物的身不由己」。
表面上人與人因著愛結合,
骨子裡其實只是順從生之意志的呼喚。
一夫多妻就是男尊女卑嗎?
一夫一妻就是男女平等嗎?
錯了!
在生物決定論的前提下,一個人不管怎麼做,都只是生之意志的棋子而已。
既然是「生物決定」,也就表示這些機制早在出生之時就已成立。
生物個體無法透過後天的努力擺脫其影響。
某種程度上來說,
「生物決定論」和「社會決定論」之爭,
很像是「宿命論」與「造命論」的關係。
要再度強調:
「生物決定論」的細節成不成立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生物決定論揭示了
「人是一種生物,其行徑思想必有受限於生之意志者」。
回到主題,正因性行為的本質是「生殖」。
所以與生殖無關甚至有礙生殖的性行為絕大多數都是不被認同的。
就算是夫妻,也不是大家都能接受肛交,肛交是不道德的。
當男上女下的傳教士體位已經能達到受孕目的時,
功能只是增加快感的騎乘位就會成為淫蕩的象徵。
男性偷吃,阻礙了原有後代的生存率;女性偷吃,影響了後代血統的純粹性。
所以它們不”道德”。
需要我說下去嗎?
同性性行為,沒有生殖功能。
屍體性行為,沒有生殖功能。
人獸性行為,沒有生殖功能
近親性行為,有礙生殖功能。
人鞋性行為,沒有生殖功能。
和六歲女童性行為,沒有生殖功能。
所以它們不”道德”。
當性行為只是「性交」的時候,
選擇「性行為的對象與形式」應當享有完全的自由
要和同性發生關係,或是和異性發生關係?
要和活人發生關係,或是和死人發生關係?
差別就像有人吃水餃沾醬油,有人沾烏醋,如此而已。
可惜,我們生活在一個性行為還有「生殖」功能的世界,
人們無可避免的會被生之意志所驅策,
打擊無益於生殖的非主流性癖。
他們以為這是基於道德
他們以為這是基於愛
他們以為這是基於各種各樣的「應當」
其實他們只是人類"以生殖對抗死亡"這場戰爭中小小的、無意識的棋子而已。
這場仗,還要繼續下去。
-----附帶一提-----
最後,
筆者對於本文主題中的各種非主流性癖既非贊同亦未反對,
這篇文章,
是筆者試圖以外星人角度來觀察人類性行為及其規範後的心得。
-----2014年附記-----
此文完成於2013/06/17,
當時最火紅的新聞大概還是菲律賓漁船的國仇家恨。
本文之撰寫與多元成家無關。
延伸閱讀:
http://www.sciscape.org/articles/sociobiology/ (社會生物學的入門作品)
3 則留言 :
後來又想到,其實非主流性癖者我會認為是在進化論上弱勢的一群。他們所從事的性行為對於他們基因的保存沒有幫助,而一般人就佔有了繁衍上的優勢。就以科學觀點來說,他們會成為較少且不被重視的一群,不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嗎?
太厲害了,我從怪談日報的留言追到這邊來,不得不說編者的確無愧真實之道的稱謂。
感覺編者也是非常博學多聞,裡面有許多提到的書籍。
我完全認同編者的說法。
曾經我閱讀過一本"自私的基因"一書,裡面敘說了不知生物,遠自遠古還未有生命,只有原子的時代,原子會趨於穩定而與不同的原子結合,直到它們不再分裂或跟其他原子結合為止。
生命的出現使得原子趨於穩定的方法更加複雜,同時也是原子趨於穩定的進化與昇華。
終究還是只有一個目的:以微觀的原子來說,不過是趨於穩定的過程,而用宏觀的生物來說,則是最有利生存下去的生物。弱勢者則漸漸被淘汰。
試想:如果有一生物,任何方面都遜於另一生物(生存、繁衍等等)那麼經過時間的洪流,以及有限資源的環境,最後會成為什麼結果呢?
回到編者想討論的部分,即「所有生物都只是為了生育」,以微觀來說,就只是為了讓比較穩定的原子,即「基因」傳遞下去而已。
但人類現在已經發展為社會的生活型態(更能生存下去的一種方法),如何便成為最穩定的結合體,又變為更複雜的狀況。
為何非主流性癖會被主流性癖打擊?我認為,這也與區分族群有關。為了利益,人們常常互相集結起來,以某種符號來說服彼此都是「一個群體」,藉以追求更高的目標。
而找出異端分子也是凝聚族群的一種方法,為了使社會每個人更有對於歸屬的認同感,抨擊與自己不一樣的人則成為一種手段。
差不多就談到這了,我看完編者的論敘,自己也有一番想法想說出來而已。很感謝編者花時間編寫這些文稿,同時我也對編者其他的作品更有興趣了。之後我有一番想法再回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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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第一篇,不知為何被剛剛的覆蓋掉了
首先感謝您的回應,他鄉遇故知,真是令我高興。
未免產生誤會,先簡單說明一下:
google有著惡名昭彰的留言自動審查機制,標準不明。
有時留言會被系統吃掉,日後發生類似狀況時不用擔心,我經常檢查留言,會將非spam的留言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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